工程居间:钱要在对方最忙的时候拿。

先说一个山东的真实案子。

甲公司中标一个小区的配电项目,施工合同都谈妥了,马上要签字。

这时候居间人赵某找上门,双方补签了一份《工程居间合同》,约定居间费280万。

工程完工了,甲公司一分钱没给。

赵某拿着合同告上法庭。

结果呢?法院驳回,一分钱没判。

理由很简单:施工合同签订之前,赵某没有提供项目信息,没有引荐沟通,也没有任何居间行为。

合同是后补的,人没出力,法院不认。

很多人看到这儿,第一反应是:这不公平啊,这项目八成就是赵某搞来的。

我的判断是:大概率就是他搞来的。

你想,施工单位凭什么补签一份280万的居间合同?

没人会闲着没事干,送人280万。

愿意签,说明施工单位心里认这笔账,认这个人确实出了力。

那为什么还是输了?

因为法官不看你心里认不认,法官只看证据。

你说你出力了,证据呢?聊天记录呢?引荐记录呢?

没有。那对不起,合同签得再规范也没用。

所以我要说的第一点是:靠一纸居间合同保护居间费,保护不了。

合同早签晚签,意义都不大。

官司打到法庭上,法官只问一件事:你到底干了什么?

你拿不出证据,这份合同就是一张废纸。

但这个案子让我最想说的,不是证据问题,而是另一个问题:

赵某根本就不该走到打官司这一步。

如果换我来操作,就算合同也是后补的,同样是280万,我绝对不会让局面变成这样。

为什么?看他的路径:合同补签,然后等着,等工程竣工再去要。

施工单位一拖再拖,拖到最后干脆不给。

这时候你再起诉,全盘被动:要钱的是你,手里没证据的也是你。

这就是死局,而且是自己走进去的。

第二点:居间费拿在最后,那它根本就不叫居间费。

居间费的性质是什么?

是你把项目介绍过来,撮合成功,就该拿钱。

它跟工程干得好不好、干没干完、能不能验收,没有关系。

如果你的钱必须等到工程完工才给,那你签的根本就不该是居间合同,应该是合伙干工程的分红合同。

这是两码事:居间是赚介绍费,合伙是分利润、担风险。

签错了合同类型,还指望拿到钱,这不是天真是什么?

第三点:居间费最好的要账时间,就是施工过程中。

记住我这句话:

最理想的时间:中标之后一个月之内。

如果跟着进度款走,也必须提前拿完,绝不能等最后一笔进度款结清。

最迟的底线:工期进行到60%到70%的时候,必须全部拿完。

举个例子,工期十个月,第六个月你必须把钱全部拿到手。

过了这个点,后面就麻烦了。

为什么是施工期间?

因为这个阶段,施工单位最忙。

现场作业面交叉,事情一大堆,谁都焦头烂额。

你这时候拿着合同去找他,软磨硬泡,他大概率会给你,因为他不想在这个节骨眼上再多一件麻烦事。

可一旦工程干完,他不忙了,钱也到手了,他欠你的,还有什么理由给你?

这时候你再去要,他有时间跟你耗,也有一万种理由拖,拖到你没耐心,拖到你只能上法庭。

最后总结三句话:

第一,居间合同不是护身符,法官看的是你出没出力,不是你签没签字。

第二,居间费拿在最后,那是合伙的分红,不是居间费—合同签错了,钱必然难拿。

第三,要钱要在施工过程当中,工期过了六成,你就是在赌对方的良心。

干工程居间的,别把希望寄托在对方的良心上,也别把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。

钱,一定要在对方最忙的时候拿。